337条款排除令:CBP怎么在进口环节挡住侵权货物
337条款排除令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出、由CBP在边境执行的一道命令,禁止被认定侵犯美国专利、商标、版权或外观设计的货物入境。有限排除令针对被列名的被申请人及其产品,一般排除令针对所有进口商,而要证明一款产品不在排除令范围内,举证责任落在想让这款产品入境的一方。
下一步:查一票报关单的全部期限
什么是337条款排除令?
337条款排除令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依据19 U.S.C. 1337发出的指令,要求CBP拒绝那些被认定侵犯美国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或受保护外观设计,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该条款的货物入境。CBP依据19 CFR 12.39在边境执行这道命令。
从没卷入案件的进口商,货会不会被排除令挡住?
会。一般排除令适用于所有进口商,不论来源是谁。有限排除令覆盖被列名被申请人的产品,就算是别人进口这些产品,也照样覆盖。这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都落在进口商身上,不是落在专利权人身上,要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在排除令范围内。
一句话答案: 337条款排除令是一道能不能入境的门槛,不是一笔关税。落在范围之内的货物,不管税率多低都进不来。USITC负责调查并发出这道命令,CBP的排除令执行处把它落地到具体的货物上,并通过19 CFR part 177下的裁定,判断一款重新设计的产品是否还在覆盖范围内。对一个从十几家代工厂进口200个SKU的电子或消费品进口商来说,真正的风险不在于你已经知道存在争议的那些产品。风险在于某家供应商后来才发现是被申请人,或者某个产品类别落在一道团队里没人读过的一般排除令里。GingerControl开发贸易合规AI,负责HTS归类和完整关税叠加计算,它的贸易顾问团队覆盖合规与风险评估,不负责判断侵权,这件事始终属于专利律师的职责范围。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
337条款排除令由谁发出,触发条件是什么?
USITC在调查之后发出这道命令,调查通常是由权利人提出投诉而启动的。337条款(a)(1)把进口、为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销售侵犯有效且可执行的美国专利、注册版权、注册商标、注册掩模作品或受保护外观设计的货物,定为违法,另外还有一个更宽泛的类别,叫“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只要它们的威胁或后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某个产业、阻止一个产业建立起来,或者限制、垄断贸易,也算在内。
一旦认定存在违规,这条法律就把排除作为默认救济手段。依据1337(d)(1),委员会“应当指令,把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人进口的相关货物,排除在美国境外”,除非公共利益因素(公共健康和福利、竞争状况、美国生产和消费者)权衡下来不支持这么做。
对进口商来说,有四个阶段值得关注:
| 阶段 | 发生什么 | 对你的货物的影响 | 来源 |
|---|---|---|---|
| 调查启动 | 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委员会在45天内设定目标完成日期 | 边境还没有实际影响,但产品范围已经公开 | 19 U.S.C. 1337(b)(1) |
| 认定违规,发出命令 | 发布裁定;提交总统审查,审查期60天 | 被覆盖的货物只能按委员会设定的担保金入境 | 19 U.S.C. 1337(j);19 CFR 12.39(a)、(b)(2) |
| 审查期结束,未被否定 | 裁定正式生效 | 被覆盖的货物被拒绝入境 | 19 U.S.C. 1337(j)(4);19 CFR 12.39(b)(2) |
| 委员会认定情形不再存在 | 命令终止或被修改 | 恢复正常入境 | 19 U.S.C. 1337(k) |
实际操作中,这段审查是通过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走的:委员会的命令会引用2005年7月21日的总统备忘录(70 FR 43251),审查期担保金一直持续到USTR批准或否定,或者60天期满为止。在2025年健身设备那批命令,编号337-TA-1419调查里,审查期担保金被定为申报价值的100%。
结论: 对正盯着一条跟某个投诉里被列名的产品线很相似的产品线的合规经理来说,调查启动通知就是早期预警。一旦正式命令生效,被覆盖的货物就会被拒绝入境,而审查期的担保金不是什么安全港:如果命令最终生效,依据19 CFR 12.39(b)(3),CBP会要求在通知之日起30天内出口或销毁已担保放行的货物,否则就按全额担保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一般排除令还是有限排除令?你面对的是哪一种?
命令的类型决定了你的身份是否重要。依据19 U.S.C. 1337(d)(2),排除原则上只针对被认定违规的人,除非委员会认定一道一般命令“对防止规避仅针对被列名人产品的排除令是必要的”,或者认定“存在违反本条的一种规律,而且难以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CBP在裁定HQ H354023(2026年3月6日)里的说法,引用联邦巡回法院的话,把这个区别讲得很清楚:
“有限排除令之所以‘有限’,是因为它只适用于委员会调查中列名的特定当事方。相比之下,一般排除令不论对方是否在该调查中被列为被申请人,都禁止所有人进口侵权产品。”
| 特征 | 有限排除令 | 一般排除令 |
|---|---|---|
| 覆盖对象 | 被列名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制造,或由其进口、或为其进口的货物 | 来自任何来源、由任何进口商进口的所有侵权货物 |
| 法律依据 | 认定违规后的默认救济,1337(d)(1) | 存在规避风险,或存在难以追溯来源的规律性违规,1337(d)(2) |
| 能不能覆盖没被列名的进口商 | 可以,如果货物来自被列名的被申请人 | 可以,这是它本来的设计目的 |
| 团队要回答的问题 | 我们的供应商,或者它的关联方,是不是被申请人? | 我们的产品是否侵犯了涉案的专利权利要求或商标? |
| 典型要求 | CBP可能要求进口商证明货物不在覆盖范围内 | 同上,由CBP自行决定 |
一般排除令并不只针对什么冷门的尖端技术。2026年,委员会在商标基础上发布了针对电解质饮料及其标签包装的一般排除令(91 FR 15635,2026年3月30日),又在专利基础上发布了针对墨盒的一般排除令(91 FR 53424,2026年8月18日)。两份通知都是在调查启动约14个月之后发布的。
结论: 对从几家代工厂采购同一产品线的进口商来说,有限排除令是一个供应商问题,一般排除令是一个产品问题。先搞清楚自己面对的是哪一种,因为这决定了答案应该去供应商档案里找,还是去工程图纸里找。
CBP怎么在进口环节执行337条款排除令?
委员会会通知财政部,CBP依据1337(d)(1)“通过相应的官员”拒绝货物入境。CBP的裁定HQ H354023补充了一点,进口商常常会忽略:排除令和扣押令“只在边境环节适用,针对的是正在接受海关查验的货物,或者是有条件放行、但仍处于重新提交原物要求有效期内的货物”。已经放行、且超出重新提交原物要求期限的货物,不在排除令本身的覆盖范围内,不过另一份停止令可能还能覆盖美国境内的销售行为。
CBP的知识产权页面(最后修改于2026年8月5日)说明了两条各自独立的渠道。其备案登记项目提供“对注册商标和版权的边境执法”。另外,“CBP执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针对专利侵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违规货物发出的排除令”。
19 CFR 12.39下的执行流程分为几个步骤:
- 证明。 命令通常允许CBP要求进口商证明他们“熟悉本命令的条款,已经做过适当的核查”,并且就他们所知,货物不在被排除之列。CBP随后可以要求提供“必要的记录或分析,以证实这份证明”,这是编号337-TA-1419调查命令文本里的表述。
- 拒绝入境。 一旦裁定正式生效,被覆盖的货物就被拒绝入境。
- 书面警告。 依据12.39(b)(4),CBP会向被拒绝入境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任何再次尝试进口这类货物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货物被扣押没收”。
- 已担保放行的货物。 在收到裁定正式生效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必须在CBP监管下出口或销毁已按审查期担保金放行的货物,否则按全额担保金处理。
覆盖范围的问题,不是归类问题。排除令是用通俗语言描述,再结合涉案的专利权利要求或商标注册来定义被覆盖货物的,337-TA-1419这批命令把被覆盖货物描述为“被称为普拉提康复器的健身设备”,而且侵犯了特定的专利权利要求,完全没有提到任何HTS编码。
可引用的观点: 排除令是唯一一种HTS编码几乎说明不了任何问题的边境管制。归类问的是这个物品是什么,337条款问的是它是不是落在别人的专利权利要求或注册商标范围之内。同一个10位HTS编码下的两款产品,可能落在一道排除令的两边,而一款重新设计的产品,可能在HTS编码不变的情况下,从被排除变成可以入境。决定能不能入境的证据,是工程和采购数据,不是关税数据。
怎么让CBP裁定一款重新设计的产品不在覆盖范围内?
CBP这边主要的渠道,是依据19 CFR part 177 A分部申请一份行政裁定,这正是归类裁定所用的那套通用裁定程序。任何对这个问题“有直接且可证明的利益”的人,都可以提出申请(177.1(c))。针对排除令的申请,要提交给CBP法规与裁定办公室下的排除令执行处。
这类裁定跟一般的归类裁定有三点不同:
- 往往是对席程序。 本指南引用的两份裁定,都把请求方和专利权人或申诉方一起写了进来,两边都被认定“对本问题有直接且可证明的利益”。要预期权利人会站出来跟你辩论。
- 举证责任在进口商这一方。 HQ H354023写道,委员会一直以来的做法,是“把举证责任放在那个考虑到已生效的排除令,仍想让一款产品以消费方式入境的一方身上”。
- 委员会说了算。 CBP关于337条款的裁定写明,委员会的裁定“对CBP具有约束力,如果出现冲突,会修改或撤销任何与之相冲突的CBP裁定”。
结果可能是两种都有。在HQ H338254(2025年1月7日)中,CBP认定重新设计后的产品仍落在一道有限排除令范围内。在HQ H354023(2026年3月6日)中,CBP认定另一款重新设计的产品不在范围内,但附带了包括通过证明审核等条件。而且一份裁定只对申请人本人有约束力:依据19 CFR 177.9(c),“其他任何人都不应依赖这份裁定函”。别的进口商就类似设计拿到的有利裁定,并不能让你的货就此放行。
委员会这边也有一条平行的渠道。依据19 CFR 210.79,任何人都可以就一项拟实施的行为是否会违反排除令,申请一份咨询意见,委员会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会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决定是否启动这个程序。在CBP裁定和委员会咨询意见之间怎么选,是律师层面的策略判断。我们关于申请CBP具有约束力裁定的指南,讲了part 177这套通用程序的细节。
扣押没收令发出之后会怎样?
扣押没收令是针对反复尝试的升级手段。依据19 U.S.C. 1337(i)和19 CFR 12.39(c),委员会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可以下令扣押:
- 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此前尝试进口过这款货物或同类货物。
- 这款货物此前依据一道排除令被拒绝入境。
- CBP已经就这道命令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再有进一步尝试将导致扣押没收。
命令一旦下达,CBP会通知所有口岸。扣押货物的口岸会发出扣押通知,相关方有自通知之日起30天的时间,依据19 CFR part 171申请救济;未在期限内申请的,会进入行政没收程序(12.39(c)(3))。如果货物最终证明不在覆盖范围内,扣押会被撤销(12.39(c)(4))。
另外还有两个后果同时存在。依据1337(f)发出的停止令,附带一项法定民事罚款,针对“每一天发生违反命令的进口或销售行为”,罚款上限是10万美元或货物国内价值两倍中较高的一个。而且挑战一道排除令,不一定走标准的行政异议程序:19 U.S.C. 1514(a)(4)规定排除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异议,“除非这项认定可以依据1337条上诉”,而委员会的裁定要依据1337(c),在正式生效后60天内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哪条路径适用于某一次具体的排除,要交给律师判断。我们的海关行政异议指南讲了在适用的情况下行政异议的具体机制。
结论: 对把一次拒绝入境当成孤立事件来处理的物流团队来说,第一次拒绝之后发出的那份书面通知,正是让第二次发货变成潜在扣押的关键。把每一份12.39(b)(4)通知按SKU和供应商记下来,并且在律师清理好这款产品之前,不要再绕路继续发货。
进口商怎么在发货之前排查337条款风险?
排查工作最好在一份投诉指名你的供应商之前就做好。下面这套流程只依据公开的一手资料:
| 步骤 | 查哪里 | 要确认什么 |
|---|---|---|
| 1. 搜索现行和近期的命令 | 联邦公报上的USITC通知,以及委员会的EDIS档案系统 | 产品描述是否和你的产品目录相符,以及这是有限命令还是一般命令 |
| 2. 读被覆盖货物那一段 | 命令本身 | 通俗语言的产品描述,以及涉案的专利权利要求或商标 |
| 3. 把供应商和被申请人对上 | 被申请人名单,以及有限命令里的关联方表述 | 你的制造商,或其关联公司,是不是被列名 |
| 4. 留意到期日 | 命令的有效期条款 | 本指南引用的以专利为基础的命令,都是“持续到涉案专利剩余有效期届满” |
| 5. 准备好证明材料 | 你的产品档案和变更历史 | 如果CBP要求你证明,有没有记录可以拿出来 |
| 6. 提早升级重新设计的问题 | 先找专利律师,再考虑part 177裁定或210.79咨询意见 | 一次设计变更,是不是值得在发货之前先测试一下 |
它跟其他可否入境制度的结构性类比,是有限的。强迫劳动扣留取决于货物是怎么生产出来的,我们的WRO强迫劳动扣留应对指南讲了这个时钟是怎么走的。反倾销反补贴范围问题仍然允许货物以现金担保方式入境,我们的反倾销反补贴范围裁定与EAPA指南讲了这部分。337条款排除令是直接在边境把货物挡下来,不管这批货原本要缴多少关税。
结论: 对用十几家代工厂运行200个以上SKU的进口商来说,最省成本的337条款管控,就是每个季度把新发布的USITC通知,和你的产品类别、供应商名单对一遍。花不了几个星期,只要几个小时,而且能在重新设计还只是一个工程决定、还没变成边境纠纷之前,就把风险摆到桌面上。
337条款审查在你的合规体系里应该放在哪里
排除令落在大多数合规团队日常处理的关税事务之外,这也是它容易被漏掉的原因。真正起决定作用的那些事实,这个产品是什么、怎么生产的、谁生产的、设计什么时候变过,恰好是一份扎实的产品档案本来就应该记录的内容。GingerControl的贸易顾问团队跟进口商一起做合规和风险评估。一款产品是否落在排除令范围内,始终是专利律师要回答的问题。在重新设计或供应链调整打开一条回到市场的路径时,GingerControl负责发现并整理这类机会,具体申报由你的持牌报关行或律师完成。GingerControl不提供法律意见,不判断侵权,也不代表进口商向CBP或USITC提交裁定申请或出面应对。
参考资料
- 美国法典,19 U.S.C. 1337,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2024年版,GovInfo)
引用数据:1337(a)(1)列明的违法行为、45天目标完成日期、排除作为默认救济、一般排除令的认定标准、停止令民事罚款、扣押没收的条件、60天总统审查期、有效期、60天内上诉联邦巡回法院
来源:GovInfo上的19 U.S.C. 1337
检索日期:2026年10月9日 - eCFR,19 CFR 12.39,涉及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行为的进口货物
引用数据:担保放行、30天内出口或销毁、拒绝之后的书面通知、扣押没收令、30天申请期
来源:eCFR上的19 CFR 12.39
检索日期:2026年10月9日(eCFR更新至2026年10月6日) - eCFR,19 CFR part 177 A分部,一般裁定程序
引用数据:谁可以申请裁定(177.1(c))、只对申请人有约束力(177.9(c))
来源:eCFR上的19 CFR part 177 A分部
检索日期:2026年10月9日 - eCFR,19 CFR 210.79,咨询意见(USITC业务程序规则)
引用数据:就拟实施的行为是否违反排除令申请咨询意见,30天内决定是否启动
来源:eCFR上的19 CFR 210.79
检索日期:2026年10月9日 - CBP,HQ H354023(2026年3月6日),排除令执行处依据19 CFR part 177作出的裁定
引用数据:有限排除令与一般排除令的区别、只在边境环节适用、举证责任在寻求入境的一方、对席程序、委员会裁定对CBP具有约束力
来源:CBP CROSS,HQ H354023
检索日期:2026年10月9日 - CBP,HQ H338254(2025年1月7日),排除令执行处依据19 CFR part 177作出的裁定
引用数据:重新设计后的产品被认定仍受一道有限排除令覆盖
来源:CBP CROSS,HQ H338254
检索日期:2026年10月9日 - USITC,有限排除令和一般排除令,编号337-TA-1419调查(2025年8月11日)
引用数据:被覆盖货物的描述、证明条款、审查期100%担保金、2005年7月21日总统备忘录(70 FR 43251)
来源:337-TA-1419排除令的联邦公报通知(90 FR 39223)
检索日期:2026年10月9日 - 联邦公报,USITC通知,91 FR 15635(2026年3月30日),电解质饮料一般排除令
来源:91 FR 15635
检索日期:2026年10月9日 - 联邦公报,USITC通知,91 FR 53424(2026年8月18日),墨盒一般排除令
来源:91 FR 53424
检索日期:2026年10月9日 - CBP,知识产权(最后修改于2026年8月5日)
引用数据:备案登记覆盖注册商标和版权;CBP执行USITC的337条款排除令
来源:CBP知识产权
检索日期:2026年10月9日 - 美国法典,19 U.S.C. 1514,对CBP决定提出行政异议(2024年版,GovInfo)
引用数据:排除行为可提出行政异议,除非可依1337条上诉
来源:GovInfo上的19 U.S.C. 1514
检索日期:2026年10月9日
常见问题
337条款排除令是什么,由谁来执行?
这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19 U.S.C. 1337发出的命令,要求拒绝侵犯美国专利、注册商标、注册版权等权利、构成337条款违规的货物入境。CBP依据19 CFR 12.39在边境执行这道命令。GingerControl的贸易顾问团队覆盖合规与风险评估,侵权问题本身属于专利律师的职责范围。
如果我的公司从没在调查里被列名,一般排除令会不会挡住我的货?
会。一般排除令依据19 U.S.C. 1337(d)(2),不论来源和进口商是谁,都会挡住侵权货物。有限排除令也可能挡住某个没有被列名、但从被列名被申请人那里采购的第三方。对一个从10家以上代工厂采购同一产品线的进口商来说,这意味着要去查排除令本身,而不是去查被申请人名单。GingerControl的贸易顾问服务包括合规与风险评估。
HTS编码能不能决定一款产品是不是落在排除令范围内?
不能。排除令是用文字表述、再结合涉案的专利权利要求或商标注册来定义被覆盖的货物,范围是由侵权关系决定的,不是由税则归类决定的。同一个税目下的两款产品,可能落在排除令的两边。GingerControl的HTS归类研究助手会记录一款产品是什么、以及它为什么归在这个税目下,这是有用的产品证据,但永远不是排除令覆盖范围的判定。
进口商怎么让CBP确认一款重新设计的产品不在排除令范围内?
依据19 CFR part 177向CBP的排除令执行处申请一份行政裁定。要预期申诉方会参与进来:本指南引用的两份裁定都是对席程序。举证责任在请求方,要证明重新设计后的产品确实不在排除令范围内。GingerControl不负责提交裁定申请,它的贸易顾问团队可以协助进口商把产品和采购方面的事实整理好,交给律师处理。
进口商在被CBP拒绝入境之后又再尝试,会怎样?
CBP在一次拒绝入境之后会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以后再尝试可能会被扣押没收。如果委员会依据19 U.S.C. 1337(i)发出了扣押没收令,第二次再尝试就可能被扣押,相关方有30天时间依据19 CFR 12.39(c)申请救济。GingerControl的贸易顾问团队覆盖合规与风险评估,正是收到拒绝入境通知之后,应该重新审视一个SKU怎么处理的环节。
一道337条款排除令会生效多久?
一直生效到委员会认定导致这道命令的情形不再存在为止,依据19 U.S.C. 1337(k)。本指南引用的以专利为基础的排除令,会一直生效到涉案专利的剩余有效期届满,所以这个到期日值得记进日程表。GingerControl的HTS归类研究助手会针对每款产品生成一份推理报告,可以和律师关于排除令范围的笔记一起,放进产品档案里。
还在用Excel表格跟踪清算日和行政异议期限?
交给GingerOS处理。
在下一页选一个30分钟的时段,与我们的CEO Chen Cui通话。带上一份公告或一份SKU清单(ERP导出文件、Excel表格或一封邮件都行),看看GingerOS怎么处理。
审校:Michael Weick, LCB / CCS




